为牟利 三男子伙同他人非法开采稀土矿被起诉

舞动的月色
2012-11-06 11:35:26

  2012年10月25日,沙县法院受理了本院第一起生态公益诉讼案件。

  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杨某富、余某武、王某辉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际岩村撑船山场内的稀土矿进行大规模破坏性的开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矿产、林地及环境资源。2012年1月沙县公安局查获251包稀土矿(约10吨)及发电机、水泵等采矿设备,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三被告破坏的矿点资源价值187.9万元。2012年8月,三被告因涉及非法采矿罪被移送起诉,但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未能得到弥补。为减少国家财产损失,沙县检察院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经审查后,本院受理了该起生态公益诉讼,并按照相关规定免除了原告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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