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 福清服装厂老板或因此成被刑拘第一人

舞动的月色
2012-11-16 09:01:41

  恶意欠薪,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日前,福清一家服装厂的实际管理人翁某,因恶意欠薪被福清警方刑拘。据福清警方介绍,翁某或将成为2011年5月1日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福州地区因“恶意欠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醒被欠薪的64名外来工,11月16日上午,该局将发放由福清警方追回的156353元欠薪,希望被欠薪工人尽快带着身份证去领取。

  借口搬新厂房老板春节前“失踪”

  老王是四川人,去年年初来到福清打工。经老乡介绍,他进入龙田镇友谊村一服饰加工厂上班。这家加工厂的“老板”是翁某,双方约定计件支付酬劳,每个月的15号左右发上一个月的工资。

  “工厂效益好的时候,一个月能拿3000~4000元,发工资的时间也比较准时,比在老家种地强多了。”起初,老王以为找到了一个好老板,可谁也没想到,翁某会毫无征兆地消失。

  今年1月21日,离2012年的春节只剩一周。翁某找到厂房的房东,称已经找好了新厂房,要将车间内的大部分机器、设备装车运走。东西运走后,翁某也没了踪影。

  老王回忆,厂房一夜之内就变得空空如也,老板的电话也打不通,而且没有一个工友知道老板去向,“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马上就要过年了,钱没发,老板却跑了,大伙一下子懵了。”

  随后,老王等工友到福清市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统计,这家公司拖欠了老王等64名工人从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月18日的工资,共计156353元。

  警方调查认为他有能力付工资

  据福清警方披露,涉案的欠薪公司为“福清丰之秀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是张某,但公司的实际管理人是翁某。

  接到工人讨薪的诉求后,福清市劳动监察部门曾先后两次向涉案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和实际管理人翁某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返还工人工资,可张某和翁某不知所踪,老王等外来工面临无处讨薪的困境。

  福清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经办民警称,接到此案后,他们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翁某和张某上网追逃。10月24日,躲藏在宁德蕉城区的翁某被警方抓获。

  到案后,翁某承认拖欠了老王等64名工人的工资,可自己因债务纠纷,已经无力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以才运走设备“跑路”。可福清警方调查后认为,翁某完全有能力支付这笔工资。

  “他做这行有30年了,生意场上的三角债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经办民警林警官说,这两年代工服装行业不景气,翁某没赚到什么钱,想“赖”掉这 笔钱。在听说“恶意欠薪”要入刑后,翁某和其家属的心里产生了波动。11月9日,翁某的家属筹到了这笔拖欠了外来工10个月的血汗钱,并暂时存在了福清市 劳动局的账户上,用于返还拖欠工人的工资。

  目前,翁某已被福清警方刑事拘留。而警方对另一名涉案人员张某的追逃,仍在进行中。

  “恶意欠薪”入刑可威慑不良雇主

  记者了解到,以往,讨薪主要有三种正常渠道:一是求助工会;二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三是委托律师。此外,就是通过自己的“土办法”讨薪。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的佘雷主任表示,“恶意欠薪”入刑,不仅对劳动者有利,对喜欢欠薪跑路的不良雇主也将起到威慑作用。

  佘雷说,以前劳动者遭遇恶意欠薪,维权都比较难,“以往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一旦老板跑路,劳保部门没办法找,发整改通知书也是无用。上诉到法院,因为老板跑路或者转移财产,执行起来也是非常困难。”

  而“恶意欠薪”入刑后,一旦老板欠薪跑路,劳动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由公安机关追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用人单位是一种威慑,对这些老板更是一种威慑。”

  □链接

  恶意欠薪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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