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婚拒退彩礼钱 福清法院判决部分返还

王小麦
2017-02-15 20:01:04

东南网2月15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魏子焰 林怡佳)同为90后的小伙严某与女子石某通过网络相识、相知、相恋、相爱,为了进一步确认、巩固彼此的关系,两人于2012年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然而小两口的幸福生活却因一件小事而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变。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5年夏天的一个早晨,严某来到福清法院某法庭,诉请石某返还彩礼。“2014年8月5日,石某像往常一样上街买菜。由于两轮摩托车半路熄火,石某便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帮忙。当时我手头上有事,没有及时赶到。谁能料想得到,石某就因此事而悔婚,次日,其便收拾行李离开。家中长辈虽多次调解,但石某至今仍未归家并拒绝返还彩礼。村委出具的证明也可以证实这件事。我是迫于无奈,才起诉至法院。”

石某收到严某的起诉材料后,来到法庭,辩称:“怎么能单凭村委的证明,就证明我收受严某的彩礼后就无意与严某缔结婚姻关系?从上面所载内容上看,双方因什么原因吵架,女方怎么离家出走等具体详细的内容,就可以看出该村委证明完全是根据严某单方面口述所作出的,否则他们根本无法了解如此具体的内容。”

“现在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闹到这个地步,婚是结不成了,彩礼你就应该退回来。”严某拿出手机播放完一段与石某及其家属争吵的录音后,说道:“彩礼总共17.5万元,其中聘礼10万元、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见面礼2万元及给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我这边除了有当初录音外,也有人可以证实。”

“你说彩礼有17.5万就有17.5万啊?我就收到你给的彩礼现金3万元和见面礼2万元,况且这些彩礼都已经用于我们近2年多同居生活期间的开销,还有那见面礼2万元实际上是置办订婚酒席的费用。在订婚当日,我也只收到你给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并不存在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你说给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并非我收取的,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该见面礼应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你无权要求返还。再说,这些钱你还好意思讨要回去吗?”石某指了指严某提交的录音光盘,“你这偷录的录音怎么可以作为证据?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根本就不合法,这个录音根本就不能拿出来证明你的主张。而且还是双方争吵时偷录,我奶奶只知道我们订婚,对于具体彩礼细节并不知情,所以她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所说内容根本不算数。还有,你叫的那些证人都是你的亲戚,当然说的话对你有利。”

根据严某、石某的庭审陈述,并综合双方的质证意见,福清法院对本案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

村委证明所载的内容涉及严某、石某之间订婚彩礼及礼金如何给付及严某、石某发生争执等具体详细内容,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该证明内容非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能够详细知晓,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从录音光盘所载的音频内容来看,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严某、石某之间发生了争执,且与本案存在一定关联性,石某主张该份证据系未经其同意所录并侵犯其隐私权,不具有合法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经审查,该证据的取得并不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以及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故其合法性予以认可,其依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证人1的证言所述的“当时谈的时候礼金是38.8万元,当时要先过20万元,但是严某家里没钱,所以先给10万元”、证人2的证言所述的“当天拿过去聘金是10万元,另外2万元系见面礼”及严某所提交的录音光盘中石某奶奶所述的“娶过去三四年了,10万元不用花啊”等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石某收受了彩礼10万元,结合当地嫁娶风俗,足以确信订婚当日严某为缔结婚姻关系向石某给付了彩礼10万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婚嫁礼俗有着悠久的历史,男女双方在结为夫妻之前,双方家人及亲友为了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互相馈赠有特殊意义的钱物是符合民间习俗的,但对于严重背离婚姻目的而索取财物的陋习是法律所禁止的。严某于订婚当日给付给石某聘礼10万元,依法确认系严某按照农村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严某给付的见面礼人民币2万元及石某自认由严某赠送的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应属于双方为缔结婚姻增进彼此之间的感情而馈赠的礼物,依法确认不属于彩礼。严某主张其向石某给付价值3.5万元的金银首饰一套及长辈的见面礼2万元,仅有其本人陈述而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石某不予认可,故不予采信。严某、石某订婚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严某要求石某返还所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严某、石某订婚后便共同生活,综合本案案情并兼顾当地善良风俗,酌情认定石某应当返还严某彩礼6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石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严某彩礼人民币60,000元,驳回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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