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公路局路政分局稽查队原小组长受贿当保护伞

食不在来
2012-02-14 09:34:04

  为了让自己的土方车能畅通无阻,土方车老板可谓绞尽脑汁:先送钱送物,后拉人入干股分红。昨日,记者获悉,泉州市公路局路政分局稽查队原小组长黄某,因受贿9.2万元财物,一审被鲤城法院判三年徒刑。他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还未有二审结果。

  法院 稽查组长收受9.2万元财物

  2011年年初,有关部门着力打击“超载超限土方车”等背后的“保护伞”,一些心怀鬼胎人员一时人心惶惶。

  4月19日,时任泉州市公路局路政分局稽查队小组长的黄某,主动向鲤城区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收受土方车经营者的财物。9天后,黄某亲属代他退出赃款人民币89300元,过后,又退了2700元。

  出生于1974年的黄某,原系泉州市公路局德化分局工人。2005年5月,泉州市公路局路政分局成立稽查队,主要负责泉州市区范围内车辆超限超载检查处罚工作。黄某从泉州市公路局德化分局被借调到稽查队并担任小组长,并带队上路巡查。肩负稽查职责的黄某,成了某些人公关的目标。

  在“糖衣”的轰炸下,黄某最终把持不住,从2008年年初起开始收钱收物,直至2010年4月。法院查明,两年多的时间,黄某利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单独或共同收受车队经营人员苏某兴、方某林、陈某添等11人贿送的人民币79000元、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92000元。其中黄某分得人民币71300元、价值人民币6500元的购物卡,他把其余的送给稽查队其他工作人员。

  老板 先送钱物再拉保护伞干股入伙

  在黄某被法院认定受贿的9.2万元财物中,苏某兴和林某伟“贡献”了很大部分。两人采用了什么手段呢

  据悉,二人合伙经营一支车队,于2008年10月的一天和2009年春节前,分别贿送给黄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及人民币10000元。黄某将其中的7700元和价值3500元的购物卡分给稽查队其他工作人员,他个人分得2300元和价值1500元的购物卡。

  2009年上半年,苏某兴和林某伟搞了一个大业务——他们合伙经营洛江一挖掘工程,土方车要运载大量的土方,为了使土方车辆超载运输顺利进行,不被查处,他们就让黄某干股入伙,负责理顺路政稽查方面的关系。

  2009年下半年,苏某兴分给黄某50000元,美其名曰“工程分红”。这笔5万元,在法院审理时,成了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黄某的律师认为,苏某兴、林某伟与黄某合伙,不仅利用了黄的关系,也利用了他的资金、人脉等,这笔钱不该算受贿款。法院则认为,黄某未出资而获得苏某兴提供的干股,应以受贿论。

  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同事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黄某主动投案,且他的家属代他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遂一审判他有期徒刑三年。黄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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