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广电局学习《刑法》相关解释 保护广电设施安全

抹茶玛莎
2011-06-27 08:37:23

  福清新闻网-福清侨乡报6月27日讯(记者 陈希龙) 连日来,市广电局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提高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据了解,《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已于2011年5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3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7日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安全播出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市广电局采取举办培训、进行业务交流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刑法》、《刑法》第124条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为重点培训内容,提高干部职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市广电局还加大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播出相关新闻报道、新闻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增强全社会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法律意识。同时,市广电局按照安全播出和设施保护的规定,调整完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巡护岗位责任制和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对重要部位、重要设施、重要传输线路的重点保护;进一步完善安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安全播出、设施保护作为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及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广电局还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和破案激励机制,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播出安全。

  此外,市广电局还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综治组织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争取各方的支持配合,充分利用联防联动联合处置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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