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屠夫卖瘦肉精猪肉获刑三年半 处罚金3万元

食不在来
2012-03-03 09:19:39

  福州新闻网讯 杀猪20年的李某卖含“瘦肉精”的猪肉,被抓后一再辩称自己不知情。法院没有接受他的辩解。日前,福州市中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08年5月,李某因私宰生猪被台江区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罚款1.5万元。2011年1月14日,他与李力(另案处理)合伙租下台江区闽顺达停车场后侧的库房,作为存放、宰杀生猪的场所。李力负责采购食用了“瘦肉精”添加剂的生猪,李某则负责宰杀并售卖给个体摊贩,从中获利。

  同月31日晚,执法人员查获该私宰窝点,现场查获生猪40头,重4655公斤。其中,待宰生猪31头,重3670公斤,已宰杀生猪9头,重985公斤,经鉴定总价值6万多元。经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测,查获的29头生猪的猪肝里检出含有盐酸克仑特罗(即“瘦肉精”)。

  庭审中,李某表现得很无辜,一再辩称自己对生猪含瘦肉精一点都不知情,一直以为宰杀的都是健康的生猪。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从事生猪屠宰20年,对生猪行业及生猪在食用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后在外型、肉质等方面产生的变化均有较深的了解。他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他明知同案人收购的生猪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私宰并出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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