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纠正观念误区 立嘱避免纠纷
胡某与陈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小胡,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与陈某离婚,后胡某又与王某再婚。再婚后不久胡某被查出患有晚期肺癌,因感觉对小胡有愧,便对朋友说自己死后要将财产留给小胡,在朋友的提醒下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婚前所购买的两套房子和二十万元银行存款留给小胡。胡某死后,小胡拿着父亲的遗嘱向继母王某索要20万元存款,并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王某不同意,起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小胡胜诉。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分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只要遗嘱是胡某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自己的遗产,并符合立遗嘱的法定要求,那么该遗嘱即是合法有效的,胡某女儿就享有继承权,王某不得以任何理由霸占胡某分配给其他人的遗产。本案中多亏胡某事先立下了遗嘱,否则胡某的意愿便无法实现,小胡的权利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可是,生活中许多人并未意识到遗嘱的重要性。那么,立与未立遗嘱又会产生怎样截然不同的结果呢 记者请翁凡律师详细解答。 什么是遗嘱 为什么要订立遗嘱 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指的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要件才能生效。 2002年,陈女士的丈夫赵某将50余万元存进银行。第二年赵某因病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2007年,陈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了存折,就到银行领取存款。但因存折是以赵某名义开户,故银行要求陈女士和其他继承人需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领取存款。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陈女士,赵某未指定继承,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应当由赵某的全体继承人到场。赵某的父母都已经不在人世,且他们生前生活的村子因行政区划调整也不存在了。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诉至法院。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才取回丈夫的存款。 翁凡律师认为:即使是和睦的家庭也应当有遗嘱意识。一方面因为如今家庭财产数量都是隐私,订立遗嘱可以防止亲人之间因为遗产数额而产生猜疑;另一方面订立遗嘱也是一种便于继承的需要,像房产、股票、存款等一些重要财产的过户都需要提供继承权公证文书,如果没有立公证遗嘱,取得继承权公证文书的难度会增大很多。另外,绝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都认为,自己打拼的一切都是孩子的,将来的财产没有人和孩子争抢,不需要立遗嘱。然而,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却发现一个特殊的法律问题,就是父母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独生子女继承会遇到没有被告人的尴尬局面。根据法院的调研,有的案件是因为父母没有留下财产线索,独生子女无法正常继承银行存款等遗产,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查清遗产。但是,在法院立案时,独生子女可能无法找到适格的被告来启动诉讼程序。 翁凡律师指出,即使是独生子女家庭,爷爷奶奶、姥爷姥姥对父母的遗产也有继承权。同时,独生子女结婚组成新的家庭,如果将来离婚,还可能涉及对父母遗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没有遗嘱,这些问题都可能存在纠纷隐患。 因此,翁凡律师认为,立遗嘱并不只是老人才做的事情,早早地立下遗嘱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遗嘱的效力 那到底怎样订立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遗嘱之间效力有无高低之分呢 2011年5月份,家住龙田的刘大妈得知自己身患绝症之后,立了一份遗嘱。刘某因为日常生活均是由小女儿照顾,所以在遗嘱中将名下的所有财产都留给了小女儿,并且在立遗嘱的时候请了两位律师为这份遗嘱做了见证。刘某的大女儿在得知刘某身患绝症之后,后悔自己日常对母亲疏于照顾,于是便辞去了工作,将刘某接到了自己的家中,精心照料。2011年6月份,刘某见大女儿生活困难,又因为照顾自己把工作辞了,觉得应该把财产留给大女儿,于是找了小区门口法律服务所的两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见证,立了一份新的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大女儿。两个月以后,老人去世。办完丧事后,老人的两个女儿都拿出老人亲笔写的遗嘱,但因为遗嘱的内容不一样,引起争执,最后,二女儿将大女儿告上了法院。亲姐妹对簿公堂,使原本血浓于水的亲人,变得形同陌路,法官多次调解,双方都互不让步。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在遗嘱都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以最后一份为准。因此,老人的遗产应全部归大女儿所有。 翁凡律师分析: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一份有效的遗嘱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是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完全是处于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人的欺骗或胁迫。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处分的只能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在此要特别注意一点,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无效的。第四,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遗嘱要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不符合法定格式或形式要求的遗嘱很可能是无效的。 不管遗嘱以什么形式成立,都应具备下列5项内容:遗产的名称和数量;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的称谓;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明确遗嘱执行人。同时,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时间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翁凡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遗嘱是不可少的家庭风险预案,在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家庭财产、顺利完成继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市民朋友应当纠正各种遗嘱观念误区,对订立遗嘱加以重视,这才是对他人也对自己负责的最好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