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曝光一批“老赖"

神飞扬
2013-05-20 11:23:45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曝光台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曝光台

  编者按: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从即日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不定期在《闽西日报》法制园地版和闽西新闻网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并选择部分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同时,该院将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适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对下列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同时对其依法限制高消费。

  希望上述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义务,也欢迎社会公众对上述人员违反规定的高消费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0597-2989691

  新罗区人民法院 0597-2890215

  长汀县人民法院 0597-3266085

  永定县人民法院 0597-5933208

  上杭县人民法院 0597-3830896

  武平县人民法院 0597-4828109

  漳平市人民法院 0597-7536033

  连城县人民法院 0597-8915309

  限制高消费是指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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