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钱?收到陌生人35万 惹来官司

食不在来
2012-03-23 10:05:56
  N本报记者 周德庆 通讯员 融法

本报讯 福清人施女士和林先生互不相识,也没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施女士找出向林先生汇款的银行凭条,向福清市法院起诉林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3万元。

近日,福清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汇款凭条是否具有债权凭证性质,能否完整地证明双方之间发生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本案焦点。

借款 还钱 双方各执一词

2009年6月13日,施女士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林先生账户转账35万元。同年6月30日,林先生也以银行转账方式汇款2万元到施女士的账户中。

施女士称,自己不认识林先生,对方是经过她父亲向她借钱。但经多次催讨,林先生仅归还2万元,拒不偿还余款33万元。如今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林先生归还借款33万元。

林先生则称,施女士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双方至今互不相识,他也不认识对方的父亲,不可能存在借贷关系。对于所谓的“33万元借款”,林先生说是由施女士的表兄游某引起的。

林先生说,此前,他和游某一起在俄罗斯做生意。2008年8月底,游某因生意需要,向自己借款10万美金(约人民币67.5万元),约定月利息2%。 2009年6月13日,双方约定,游某只要偿还本息80万元人民币给林先生就可以了。而之前的6月10日,游某已通过银行转账还了45万元。剩下的35万 元,游某通过施女士的银行账户转账偿还,而他也将10万美金的借条交还给了游某。

林先生说,2009年6月30日,游某又向他借款2万元。他按对方的要求,将2万元汇往施女士的账户,后游某以现金偿还了这笔借款。因此施女士起诉的款项,不是他向施女士的借款,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单凭汇款凭条不足证明借贷关系

福清市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施女士将款项转入被告林先生的个人账户,该转账行为可基于借贷、清偿债务、投资等多种原因。现原告依该汇账凭条,主张原、被告 间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并认为原告转账是为了清偿此前游某向被告所借的款项,故原告主张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应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的义 务,现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原告主张诉争款项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 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福清市法院认为,汇款凭条不具有债权凭证性质,不能完整地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何种 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款给被告,汇款原因无法判断,不能据此直接推定原、被告间构成事实借贷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虽不以书面形式为 要件,但原告仍有义务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进一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借贷关系。在被告否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且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之主张证据不足,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 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施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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