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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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应急管理制度,指导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进行日常供水应急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二次供水应急预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预案,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换水;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保存水样,并立即向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清洗、消毒、整改,且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其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照“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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