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怎么办

时尚萌猪
2012-04-12 12:05:23

  【案情】:2010年10月31日,张某承租金某一旧仓库,并与金某订立了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租期至2011年10月30日),租金为每月1000元。2011年10月29日,即租期满前一天,金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该租赁仓库出卖给了其表叔王某。张某于2011年10月31日得知后,认为他也可以出同样的价钱将该厂房买下,金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因此双方发生争议,张某遂于2011年11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仓库买卖合同无效。那么,这种买卖是否无效呢

  【律师解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金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剥夺了张某的知情权,侵犯了张某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张某可以请求金某赔偿经济损失,但请求确认金某与王某的仓库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4种法定事由:其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其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具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金某的表叔王某不属于金某的近亲属,金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优先权。但假设金某将旧仓库出卖给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则金某并未侵犯张某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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