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状告福建运输业龙头企业

一叶之秋
2013-08-07 10:50:21
  法制网记者 王晓雁
  法制网北京8月6日讯 托运一份快件,除了缴纳开具发票的20元“托运费”以外,等快件抵达目的地,还得缴纳3元“杂费”——最近,以打“一块二”官司而获“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之称的福建省龙岩市海平面法律服务所主任丘建东,又跟这3块钱较上了劲。8月6日,丘建东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他已将承运方即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7月22日,丘建东委托龙洲运输公司托运客车零担快件一件,运距是从龙岩至漳州市南靖县城关镇共130公里,快件重量不足1000克。当时,龙洲运输公司给丘建东开具了一张托运凭证。记者看到,在这张名为“附件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行包业务托运凭证”上,“计费项目”一栏为“运费”,金额是20元。
  第二天,丘建东在城关镇收货时,龙洲运输公司又向他收取3块钱杂费。“我表示已经交过托运费了,怎么又要交3块钱,能不能不交。”丘建东回忆,当时,这个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这杂费也叫收货站装卸费,收了很多年了,大家都是很爽快地交钱,从来没有人说不交,也从来没有人向他们索要票据。丘建东说,因为快件在对方手上,无奈之下,自己只好交了这笔“杂费”。
  “事先未告知,这3块钱的收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完全有理由相信,这属于故意不告知真实信息的广义欺诈行为!”丘建东认为,龙洲运输公司的这种行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因此,他在民事起诉状中,列出三项诉求:返还3元杂费,并加倍赔偿3元,共计6元钱;请求停止侵害,立即取消该项收费;就3元杂费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
  “这是一起公益诉讼的实验性案件,旨在维护社会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丘建东向记者解释,逻辑上,龙洲运输公司使用价格欺诈的侵权方式,侵犯了他的货币所有权,所以这三项诉求中,第一项要求返还财产,乃是基于被告侵原告之财产所有权的救济方式,第二项,乃是公益诉讼中原告对涉他性的群体利益的代位性之诉,第三项要求赔礼道歉,也是法定的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记者登陆龙洲运输公司官网看到,这家公司是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福建省首家道路运输上市企业、龙岩市首家在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公司资产总额、营运车辆数、营运班线数、一二级客运站数量全省排名第一,客运量排名第二。下午,记者拨打该公司官网上登记的联系电话想要了解情况,接线员称,公司3点以后上班,宣传部门电话为0597-3100669。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止,该号码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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