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一废品站老板贪便宜购赃物 利欲熏心获刑4月

白丙之
2013-10-15 11:17:57

  2012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开办的废品收购站内,以800元的价格收购梁某、李某(均已判刑)盗得的沙斗10个(价值人民币6300元)。后据被告人李某某自己供认,2012年4月至8月间,其明知梁某、李某多次向其出售的物品系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价值达人民币16122.2元。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废品收购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案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6122.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为此,该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短短5个月时间里就以低价收购了沙斗、钢模、升空压机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122.2元,而且这此物品都是梁某、李某卖给她的。李某某明知道这些物品来路不明,却在金钱的诱惑下收购转卖获利,结果因此触犯了法律,同时,也助长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廖长春 詹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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