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解答市民咨询 医患纠纷调解不收取费用

白丙之
2013-11-13 10:08:06

   12日,福州市司法局做客福州“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听取了市民关于律师、法律援助以及医患纠纷调解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诉。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设立代表处需满足3个条件

  市民:律师违法、违约可向什么机构举报和投诉

  市司法局:一是到县(区)司法局举报和投诉;二是到市律师协会“律师惩戒委员会”举报和投诉。

  市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市司法局:根据《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具备该《办法》第五条的条件:(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有优惠政策

  市民:刑释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2004年2月6日,中央综治委、司法部等6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2005年底以前,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给予免征3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意见规定,这两类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来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市民:国家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给予什么税收扶持

  市司法局:根据《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其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市民:刑释解教人员能否享受保障救济

  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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