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租赁车去抵债 却是赌博惹的祸

渐行渐知
2014-01-14 09:10:12

  【案情】 2009年12月至2010年12月,周某某参与赌博输钱约140万元后,多次向李某借款计9.2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因无力还款,周某某于2011年4月以每天300-400元的价格向市某汽车租赁服务店租赁了一辆日产天籁汽车,并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将该车抵押给李某使用,拿回人民币9.2万元的欠条后撕掉,仅还给李某2000元。之后,与李某签订了若两个月内无法偿还借款,该车归李某所有的转让协议,以此来抵扣其所欠李某9万元的债务。两个月后,李某要求周某某办理该车过户手续时,周某某明知根本无法办理汽车过户手续,仍以办理过户手续需缴费为由骗走李某5000元。

  去年1月23日,周某某得知朋友龙某因涉嫌抢劫被警方抓获,为骗取龙某母亲的钱财,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经策划后,以能为龙某办理取保候审,但需要公关费为由,又骗走对方人民币2.5万元。

  福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法官评析】 从表面上看,被告人周某某在租赁汽车过程中是以真实的身份,未使用欺骗手段,租赁公司的汽车并未被骗走。但是认真分析不难发现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租车行为只是赋予了租车方对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并没有赋予其处分权。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将汽车租出之后并未使用,在明知无力偿还李某债务且没有经济能力将车赎回的情况下,仍然冒充车辆所有人,直接将汽车作为抵押,并约定若未如期偿还,该车归李某所有,实际上已经对汽车进行了处分。目前没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被告人周某某有足够的经济保障用来偿债和赎回汽车,足见其租车使用是假,以租车为名欺骗其他被害人是真。据此可以推定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又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其租车时使用真实姓名且陆续支付部分租金,正是利用与被害人相识的便利条件,将诈骗对象锁定在熟人之间,以真实姓名租车,且支付部分租金赢得被害人的信任,才能够继续租赁汽车。从这个角度分析,被告人周某某以真实姓名租车,只是为了使诈骗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诈骗目的顺利得逞,至于被告人周某某的一系列补救行为并不影响其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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