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依法维权受保护 过度维权要不得

柳飞霜
2014-03-18 11:01:46

  近年来,随着消费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投诉量逐年上升,也有越来越多过度维权现象出现。过去一年来,市工商局就遇到不少消费者过度维权的案例。

  【案例1 】

  风险转嫁经营者

  2012年12月初,市民陈小姐在玉屏街道福发珠宝店购买了一条重20.37克的千足金项链,当时金价445元/克,饰品加工费240元,合计9305元钱。2013年12月4日,陈小姐拨打12315,投诉称该项链出现断裂,认为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遭到拒绝。

  玉龙工商所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福发珠宝店向当事双方了解事情的原委。原来,陈小姐的项链出现断裂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商家已答应免费为其维修,可陈小姐不认可,坚持要求商家全额退款。经工商人员检查,该黄金项链没有质量问题,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书也齐全。在深入调解时,陈小姐才向工商人员道出实情。她也明白项链质量没有什么质量问题,主要是由于这一年时间黄金价格从她购买时的445元/克下跌至312元/克,使其损失了2600多元,因此她想让商家也承担一些责任。

  工商人员向陈小姐解释说,因黄金价格下跌致使持有黄金者损失财产是正常的市场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她的这一做法,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范畴。陈小姐非常不满,最后工作人员只得终止调解。

  【案例2】

  越权维权折腾人

  2013年11月22日,市民王先生拨打12315进行投诉。王先生于2011年购买了一台夏普液晶电视机,价格1.4万元。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无图像故障,王先生联系售后中心。9月15日,售后中心派技术员上门维修,检测后认定电源板有故障,更换了电源板,因当时王先生未找到购物发票,技术员要求其先支付1200元的费用。次日,电视机又出现同一类故障,技术员再次上门维修,称显示屏出现故障,让王先生付费更换显示屏,但王先生拒绝了。之后王先生多次联系该售后中心,对方总是敷衍。

  玉龙工商所介入调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该售后中心负责人付某解释称:王先生的电视机出现问题可能是电源板、显示器两个部件都有故障或两个部件之一有故障,由于王先生无法提供购买电视机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售后中心无法向夏普总部申请更换电视屏幕,也无法继续为其提供维修服务。而王先生表示,电视机是一朋友代购的,无法提供发票,他要求售后中心赔偿其一切损失,包括维修电视机费用及两个多月时间没电视看的精神损失费,还要求夏普总部辞退售后中心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经调解,该售后中心负责人付某答应继续为王先生提供维修服务,并退还已收取的1200元费用。但王先生拒绝接受这一结果。工商人员耐心地对其解释国家“三包”的有关规定,让其明白有提供发票的义务。最终,王先生表示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人员指出,合理维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如果消费者在索赔时偏离合法、合理、合情的基本准则,滥用权利为自己争取权益,就构成了过度维权。消费者在投诉时首先要摆正心态,不要一味要求调解人员偏袒自己,要支持工商部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其次,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一定要合理 ,不能超越法律允许范畴;第三,双方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 要心平气和以利于尽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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