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卫生局原局长谢某犯受贿罪获刑11年半

沧海沧浪
2014-05-09 14:57:07

福清市卫生局原局长谢某,收受21人送的“好处费”48.4万元,为这些人在职务调动、提拔等方面提供便利。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收受48.4万元为他人谋利

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8月至2013年上半年,谢某在担任福清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先后收受所管科室和下属单位员工21人送上的“好处费”48.4万元。在这些贿赂款中,最小一笔3000元,最大一笔5万元,大多为一两万元。收钱后,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人员或上述人员的亲属在福清卫生系统内的职务提升或工作调动方面提供帮助。这些人有的如愿调到工作轻松的岗位,有的从所在科室副主任升为主任,有的从一般医生升为卫生院副院长,有的从卫生院副院长升为院长。

另外,从2008年至2012年,福清市卫生局下属的卫生监督所查处了大量非法行医诊所。经谢某审批,先后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但这些非法行医人员被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开设诊所从事非法诊疗活动,并连续被卫生监督所查处。

谢某明知“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他未对行政处罚次数进行核实,仍然对上述涉案对象再次作出罚款、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直至2012年8月底,福清市检察院在审查邹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案件中,发现福清市卫生局已对邹某非法行医进行3次行政处罚,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况,即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福清市卫生局进行整改。这时,福清市卫生局才将刘某某等50余家诊所涉嫌非法行医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构成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并判处相应刑期。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谢某犯受贿罪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谢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因为谢某的渎职行为造成上述后果。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谢某存在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因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福州市中院认为,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送的48.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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