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日籍华人代理网络赌球被判犯开设赌场罪

喵娱代表
2014-08-12 11:14:38

  本报8月12日讯(记者 卢贤明 通讯员 华玲) 福清一日籍华人郭某某利用网络将赌球网站的“盘口”(登录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好赌之人,自己从中谋取暴利。近日,市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经查,去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某将其从上家一东北籍日本朋友处拿来的某网络赌球网站的多个“盘口”,提供给下家赌博人员施某某、吴某某参赌投注,并约定抽取施某某一半的“水钱”(由庄家按投注额的2%返还给参赌人员的赌资)及15%的赌博赢利,抽取吴某某20%的赌博赢利。期间,施某某利用被告人郭某某提供的“盘口”投注了30多万元,吴某某投注16多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已从施某某处抽取了人民币2万余元,因吴某某赌球输钱而暂未抽取。去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与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达人民币46万多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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