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洋葱花
2014-11-21 16:20:13

本报讯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福清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办法》还对福州市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金融项目进行补助。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贴息配套,贴息比例为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单年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

《办法》还调整了对专利奖励的项目,首次将申请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纳入奖励范围,并对个人申请与获得发明专利进行奖励:对本辖区内新获得申请国内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受理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每件1000元和500元的资助;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奖励6000元和1000元;对本辖区内新获得申请发明专利受理的个人,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若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每件奖励2500元。

《办法》提出,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和福建省专利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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