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心生妒意 生日会后殴他人

绫小路義行
2012-07-28 10:50:23

福安新闻网消息(王胄)日前,福安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法院判决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1年7月19日晚,王某某邀请女性朋友江某某到位于福安城关解放路的某歌厅唱歌,为其庆祝生日。因不满江某某与一同前往的男性朋友张某某举止亲密,次日凌晨0:20时许,当张某某、江某某等离开歌厅路过富春大酒店门前时,王某某在与同伴“文斌”追赶上前,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致张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9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给张某某20000元,取得谅解。

福安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对方损失,取得谅解,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根据审前社会调查况,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宣告缓刑。为此,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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