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城乡规划规定环岛路沿海建筑高不超7米

绫小路義行
2012-08-02 09:32:27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昨起,《厦门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中,对规划管理适用范围、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村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户外广告规划管理、特色风貌保护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草案》中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对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包括:由山体、水体、海湾、沙滩、礁石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街(片)区、历史风貌建筑、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等。对环境风貌的保护,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保护城市景观视廊、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

  “鼓浪屿、万石山,应根据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鼓浪屿改建应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建筑体量、层数,绿地率必须大于50%。”《草案》中提出,历史风貌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础设施。中山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以北路段以及由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路段改建,应保持原街景风貌。

  海景是厦门重要的亮点之一。《草案》规定,本市沿海道路临海一侧地带,应当作为重点地段进行规划和管理。环岛路沿线临海一侧,总体上规划建设为公园绿地、沙滩及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设施,建筑高度应控制在7米以下。部分未划入公园的用地,应严格界定用地范围、明确用地性质、控制建筑高度和建设容量。

  今后,厦门户外广告的设置,还要经过规划主管部门的审定。《草案》中提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除店铺招牌外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等户外广告,应结合建筑物、构筑物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市广告主管部门方可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此外,《草案》对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进行了规范化规定,明确由厦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具体来说,村(居)民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30日。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登录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