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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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9 14:13:35
对于平和县某化工公司负责人习某据不支付劳动报酬被依法逮捕一案,9月18日,漳州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告诉记者,习某这种不作为行为,属于主观上故意犯罪,他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会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曾律师说,针对最近几年某些用人单位无故欠薪较多的情况,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主观上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行为,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二是客观表现形式,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曾律师说,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曾律师认为,虽然法律暂时还没有明文规定“数额较大”的绝对值范围,但司法部门认为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平和县某化工公司负责人习某无故拒不支付员工的工资达40多万元,当属“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记者 邹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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