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同事动手打我,我躲闪,他的手打到了墙上,骨折了,让我包赔医药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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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回答

坚决不能同意这种无耻索赔,明明是他自己先出手伤人,而你连正当防卫都没做出,仅仅只是闪躲开来,才让他一拳打空撞到墙上,最终导致手臂骨折。不得不说,这真是“人J自有天收”,无论是身体疼痛还是金钱损失,都该让他独自承担,坚决不能向这种无耻之徒妥协。

如题所述,单位同事动手打人,你作为一名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为了逃避疼痛当然会腾挪躲闪,逃避击打。但让你始料未及的是,因为你的躲闪导致他一拳打空,最后直直地打到墙上,其力道之大直发出“咔哒”一声,然后手臂就完全骨折了。刹那间,骨头断裂的尖锐疼痛迅速传遍他的全身各处,直把他痛得撕心裂肺、哀叫连连。不过,难能可贵的是,即使陷入了剧痛当中,他也不忘“积极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带着哭腔理直气壮地要求你支付汤药费。那么,你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你并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打人的并不是你,你并没有做出任何的违法行为。即使你确实存在躲闪的行为,那也完全是为了躲避伤害,于情于理都不能加以苛责。所以,你并不满足侵权责任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其次,你躲闪迎面而来的攻击行为,也不具有任何过错。所以,你并不满足侵权责任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即过错。

因此,你并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至于你同事所受伤害,完全是他咎由自取,应当由他自担责任。

陈兔子 关注
2019-06-25 08:13

现在网络上的谣言非常多,一般是“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低级一点的甚至连图都不用了,直接睁眼瞎扯。另外还有一些高级的,确实有出处,能查到资料——不过都是野史笔记,可信度极低。

慈禧临死前到底什么情况?

《清史稿》就短短的几句话:“三十四年十月,太后有疾。上疾益增剧。壬申,太后命授醇亲王载沣摄政王。癸酉,上崩于瀛台。太后定策立宣统皇帝,即日尊为太皇太后。甲戌,太后崩,年七十四……”

所以,非要从这里找出三件事的话,那弥留之际的慈禧首先安排载沣为摄政王,然后让溥仪当皇帝,最后自己成了太皇太后——如果把这三件事当遗愿的话,那是属于正常安排,不至于遭到万人唾骂吧?慈禧遭骂的事儿多了去了。

更关键的是,“遗愿”应该指的是去世时没有完成的愿望——这三件已经完成的事情,也就算不得遗愿了。


那慈禧还有什么遗愿呢?只有求助万能的网络了,随便一搜“慈禧临死”,就出来了一大堆遗言、遗愿,其中最震撼的标题还说“震惊了整个大清王朝”……

什么样的遗言这么牛?看了看内容大概是这样的:说慈禧去世的那天中午,吃着饭就忽然觉得头晕目眩。慈禧就知道了,自己“命不久矣”,赶紧召开紧急会议,交代后事。

首先就是让载沣当摄政王,然后让军机大臣起草了遗诏,修改了一些措辞。紧接着,慈禧就对身边人说:“我毕生垂帘听政数次,不了解的人认为我是贪婪权力,实际上是迫于时势不得不做出此决定。”

最后,临死的时候,慈禧最后一句话是这样的:“自我以后,任何女子不得干预国事,必须好好维护本朝家法,尤其是严防太监专权!明末之事,一定要引以为鉴!”

慈禧的意思就是:自她以后,女子不能干政,太监不能专权!

你看吧,这话说的,多么清醒明智,多么让人感动,确实能震撼大清朝——但是,这么重要的话,为什么《清史稿》没有记载?这是光辉形象啊,百分之百的能为慈禧“洗白”啊!


所以,我们要追寻一下这个故事的出处了。

(慈禧和外国公使夫人)

感谢一位研究者查出了这个故事的出处,是来自英国军官埃德蒙·拜克豪斯。1873年出生的他是一位精通多种语言的帅哥,算是中国通吧。来到中国后经常陪同各国公使出入宫廷,有机会和慈禧接触。

埃德蒙自称是慈禧“最后一位情人”,在慈禧去世之后他就开始出书,专门写一些清宫的秘事,各种花里胡哨的隐私——不过,他写的内容一直以来都饱受争议,真正的研究者根本不信。

也就是说,埃德蒙本身就是个靠兜售清宫段子获得名利的人,属于一个外国“野史作者”,他一个人的毫无其他佐证的记录,能有多少可信度?

所以,只从正史上看,确实找不到慈禧留下的什么遗愿。而那些野史,没有什么佐证,张口就来,和谣言有什么区别?

看个乐就行,不用当真。若想研究历史,还是多查些史料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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