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实行一夫一妻,那姨太太们去了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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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牛 关注
2019-06-24 13:09:08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解放后随着《婚姻法》的正式出台,有大老婆小老婆,三妻四妾的,基本都拆家散伙了,当然能够有多个老婆的,肯定是有钱人家,有的在解放前就携家带口的跑国外去了,没跑的多数成了被革命对象,男的被批斗,家人被星散,当然这里面政策在后来有些变化,矛盾也基本解决了。

1930年民国政府曾颁布民法《亲属编》,虽然没有禁止纳妾,但规定了妾和妻享受同等权利,等于说妾和妻是平等的,但此律在当时被当成新鲜事嘲讽,没人当一回事,图为民国的姨太太们。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就颁布了《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婚姻自由,实行一妻一妻,禁止重婚、纳妾。自觉的家庭提前就遣散了小老婆,只留下一个大老婆,有无视法律的家庭,就成了被打击的对象,男的入狱,女的遣返,财产没收,轻则坐牢,重的枪毙,再者,打土豪分田地成热潮,这种家庭大多数都是目标,躲都躲不掉,很多女的到了社会上根本没有生存能力,日子过得很悲惨。

图为1951年瑞金县的结婚证,很有年代感。

突如其来的《婚姻法》在当时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于是在1953年国家对《婚姻法》作出了修正,指出执行的婚姻法从颁布之日算起,这意思就是说一夫一妻从1950年以后实施,在这之前娶多个老婆的不算。当时的最高法还下发了对婚姻案件的处理意见,一是在解放前就有多个老婆的家庭,政府不用干涉,女的如果想离婚,政府应当支持;二是因多个老婆已经被判的,考虑减轻或者改为训诫等。

图为1953年3月,天津召开了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

1953年以后,以前有多个姨太太的不算违法,如果有小老婆不愿跟男的过了,政府也支持离婚,所以有的被遣散又没生存能力的姨太太们又重新聚在一起搭伙过日子,有的姨太太过的不幸福的就离婚自己谋出路。话又说回来,那时候的运动很多,能够有多个老婆的家庭成分都不好,结局可想而知,特别是在乡下的地主老绅们,自保都是问题,哪还有能力养几房姑娘,当然有些有权有势的家庭,日子照过,丝毫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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