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殴师案”常某某上诉,她妻子要起诉老师,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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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比特人 关注
2019-07-12 08:39:57

常某妻子固然可以提起诉讼,因为她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当然,常某妻子是几乎不可能获得胜诉的,毕竟她不能证明二十年前究竟发生了什么,即使她能证明当年张老师殴打、辱骂了常某,整件事情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更何况,常某妻子根本不是此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

据报道,7月10日,常林(化名)被刑拘的第203天。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内,“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常林因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常林当庭表示将上诉。

常某妻子也公开表示对判决不满,并声称自己会起诉张老师。那么,常某妻子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首先,根据现在的立案登记制,法院对起诉条件只作形式审查,即只要原被告主体适格、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便同意登记立案。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则在审理程序中予以查明,而不在立案阶段进行审查。因此,常某妻子是可以起诉张老师的。

但是,常某妻子是不会胜诉的。原因有三:其一,常某妻子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二十年前张老师曾殴打、辱骂常某,毕竟时过境迁,总不能空口无凭地指责别人吧。其二,即使张老师真的于二十年前殴打、辱骂常某,时至今日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也很难获得法律支持。其三,更重要的是,张老师殴打、辱骂的是常某,又不是常某妻子,常某妻子凭什么追究张老师的法律责任呢?
因此,常某妻子这样做也是不会有满意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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