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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真的是大快人心,我当然支持法官判决。并且,这一判决结果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对于那些故意碰瓷的“受害者”,当然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否则,岂不是会纵容那些碰瓷者有恃无恐?据报道,2017年3月,王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起诉状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从312国道昆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着绕到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起步直行通过路口时,其身体与由李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刮擦,致使其倒地。王某倒地后又被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轮挤压造成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又爬至事发路口南侧机动车道内,其左脚又被刘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挤压,造成其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产生住院医疗费五万余元。
但是,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却与王某诉称完全不同。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里是这样认定的: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判决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虽然大多数人都知道,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一条文还有一款除外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来真是人J自有天收,王某故意碰瓷反遭碾压,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这起案件真的是大快人心,我当然支持法官判决。并且,这一判决结果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对于那些故意碰瓷的“受害者”,当然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否则,岂不是会纵容那些碰瓷者有恃无恐?

据报道,2017年3月,王某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在起诉状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从312国道昆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着绕到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起步直行通过路口时,其身体与由李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刮擦,致使其倒地。王某倒地后又被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前轮挤压造成其受伤。事发后,王某又爬至事发路口南侧机动车道内,其左脚又被刘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挤压,造成其再次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产生住院医疗费五万余元。
但是,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却与王某诉称完全不同。在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里是这样认定的: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本起交通事故,昆山市交警部门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机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判决完全是合理合法的,虽然大多数人都知道,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这一条文还有一款除外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看来真是人J自有天收,王某故意碰瓷反遭碾压,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