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21912863755075851/
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诉讼方案。该律师在一审程序中做无罪辩护,一到成功其结果固然令常某一家感到向往,即常某将会被无罪释放,并有机会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被判败诉并且重刑的可能性也相当之高,更何况是像这种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常某有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当然,在二审程序中及时变更辩护思路,也也算是亡羊补牢了。
据报道,2018年12月16日,“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某。2018年12月16日晚,疑似常某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原因,称20年前读书时,被该老师殴打和侮辱,对心灵造成伤害。2018年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当地教育部门证实打老师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日,常某在杭州准备买票回家时,被当地警方布控抓获。2018年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月10日,常林(化名)被刑拘的第203天。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内,“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常林因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常林当庭表示将上诉。从一开始,我就认为“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是行不通的。毕竟,常某在公共场合随意辱骂、殴打当年的班主任老师,其行为结构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就算常某殴打老师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报当年的一箭之仇,而不是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的卑劣目的,但毕竟现代法治观念并不认同“同态复仇”,并不允许公民个人私力报复,因此常某的报仇目的也不能作为“出罪事由”。所以,在法律上常某确实有罪,其童年阴影和报仇目的也只能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二审的辩护思路,显然比一审的无罪辩护更贴合实际。
我认为,这才是正确的诉讼方案。该律师在一审程序中做无罪辩护,一到成功其结果固然令常某一家感到向往,即常某将会被无罪释放,并有机会向有关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被判败诉并且重刑的可能性也相当之高,更何况是像这种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常某有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当然,在二审程序中及时变更辩护思路,也也算是亡羊补牢了。
据报道,2018年12月16日,“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某。2018年12月16日晚,疑似常某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原因,称20年前读书时,被该老师殴打和侮辱,对心灵造成伤害。
2018年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当地教育部门证实打老师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日,常某在杭州准备买票回家时,被当地警方布控抓获。2018年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7月10日,常林(化名)被刑拘的第203天。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内,“20年后学生打老师”案一审宣判,常林因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常林当庭表示将上诉。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是行不通的。毕竟,常某在公共场合随意辱骂、殴打当年的班主任老师,其行为结构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就算常某殴打老师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报当年的一箭之仇,而不是寻求刺激或者其他的卑劣目的,但毕竟现代法治观念并不认同“同态复仇”,并不允许公民个人私力报复,因此常某的报仇目的也不能作为“出罪事由”。
所以,在法律上常某确实有罪,其童年阴影和报仇目的也只能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二审的辩护思路,显然比一审的无罪辩护更贴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