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35814751512690956/
严格来说,这种行为在过去确实属于犯罪行为。虽然让人大惑不解,但和著名的“药神一案”一样,这都是典型的情与法的冲突问题。根据当时的社保政策,本人的医疗保险只能自己使用,不能交给别人使用。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将自己的医疗保险给近亲属使用也情有可原,更加符合我们的基本感情。正因为如此,社保政策也发生改变,回应了这一民情。如果本案放在今天,该对母女根本不会构成犯罪。
据报道,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老周因长期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虽意识清醒,但已无法说话,故他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母女俩因涉嫌诈骗罪,于今年8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后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民众,都认为用父亲的社保卡给母亲买药,实在是无可厚非,根本不应构成犯罪。但是,正如“药神一案”一样,这是典型的情与法的冲突。根据当时的社保政策,本人的医疗保险只能自己使用,女儿冒用父亲名义给母亲买药,等于是让社保机构错误地为母亲买单,已然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从年初开始,社保政策发生变更,允许本人的医疗保险给近亲属使用。因此,如果本案放在今天,该对母女并不够成犯罪。
严格来说,这种行为在过去确实属于犯罪行为。虽然让人大惑不解,但和著名的“药神一案”一样,这都是典型的情与法的冲突问题。根据当时的社保政策,本人的医疗保险只能自己使用,不能交给别人使用。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将自己的医疗保险给近亲属使用也情有可原,更加符合我们的基本感情。正因为如此,社保政策也发生改变,回应了这一民情。如果本案放在今天,该对母女根本不会构成犯罪。
据报道,邹某患高血压已有30多年,平日里要吃不少药。因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为省钱,邹某便让自己52岁的小女儿周某,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去配药。从2011年2月至今年7月,周某用她父亲的社保卡,为母亲配药34次,报销药费11376.64元。
老周因长期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虽意识清醒,但已无法说话,故他对妻子女儿使用自己社保卡的事全然不知。案发后,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28元。母女俩因涉嫌诈骗罪,于今年8月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后来,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周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包括我在内的广大民众,都认为用父亲的社保卡给母亲买药,实在是无可厚非,根本不应构成犯罪。但是,正如“药神一案”一样,这是典型的情与法的冲突。根据当时的社保政策,本人的医疗保险只能自己使用,女儿冒用父亲名义给母亲买药,等于是让社保机构错误地为母亲买单,已然构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从年初开始,社保政策发生变更,允许本人的医疗保险给近亲属使用。因此,如果本案放在今天,该对母女并不够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