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交司机被一乘客连击32拳,司机双手始终没离方向盘,您认为打人者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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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178路公交车司机因让一名孕妇从前门下车,由于孕妇动作比较慢,男乘客和同伴因此没有抢到座位而生气,先是对驾驶员进行辱骂,一边叫嚣“打死你”,一边不顾妻子和乘客劝阻,冲上去对着驾驶员一阵猛击,不到20秒的时间里,连续朝驾驶员头部猛击了32拳,男司机紧急临时停车后晕倒在方向盘上。

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打人者的行为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院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都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这个案件为例:

2019年4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生在新邵县汽车总站搭乘中巴车回家,车内有司乘人员及乘客共16人。车辆行进过程中,邓某生因为座位问题与司机陈师傅发生口角,邓某生冲上去对正在驾驶车辆的陈师傅打了一耳光,陈师傅赶紧刹车将车停稳,两人继续拉扯。

新邵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邓某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一巴掌,最后换来有期徒刑4年,冤不冤。其实一点都不冤,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本就是一个严重的罪名。

这种事件好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旦有危害后果产生,那将是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也将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十年之间。相比而言,这个男子的行为比起上述的案例来的更加严重,可能刑罚将不下于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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