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偷豆案,原告被偷为何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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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草 关注
2019-09-18 10:05:24

其实如果放到现在,这起“偷豆案”不管是过程还是审判结果,都太过于普通,但是那个年代不一样。

(鲁迅《社戏》中的偷豆场景)

1941年3月,江苏吴县。常熟人陆生宝和江阴人杨荣波来到这里,花费265元合伙租下了当地人郑梅生的11亩地。之后,陆生宝和杨荣波在这里开始种西瓜和黄豆,又投资了700多元买种子、买肥料等,才把这11亩地打理的像模像样。

到了10月底,黄豆即将收获,终于要见到进账了,两人都很高兴。结果,某天他们忽然发现,差不多6亩地的黄豆被人偷走了。两人这下傻眼了,忙活了几个月,这下是要血本无归了。好在还剩下几亩地黄豆,必须严加看管了。

于是,两人轮流看守,寸步不离。到了11月14日这天夜里,守在地头的陆生宝后半夜忽然听到了动静,意识到可能是偷豆贼又来了,于是赶紧跑过去看看。结果还真看到一个人正在偷豆子,于是和那人扭打一番,拖到了当地保长李金泉的住处。

被抓住的人名叫李金桂,是保长李金泉的同族。所以,李金泉可能觉得不方便处理,就把事情交给这11亩的主人郑梅生处理。郑梅生一番调解之后,李金桂只愿意赔偿30元,这让陆生宝和杨荣波非常不满意。眼看调解无望,他们又多次闹到了警察局,但是都没有什么结果。


几天之后,陆生宝和杨荣波一纸诉状,将李金桂告上了法庭,而上面的内容,正是这两人所陈述的。

(民国法庭)

但是,在嫌疑人李金桂的口中,事情又有了另外一个版本。

法官根据陆生宝杨荣波的诉状,问李金桂是否偷了豆子,李金桂坚决否认,说自己虽然认识这两人,但是没有到田里偷豆子,也没有愿意赔偿30元钱。事情的真相是,陆生宝和杨荣生想敲诈自己30元,被拒绝后恼羞成怒才过来诬告的。

现在,这起偷豆案有了两个版本,法官没办法,只好传唤相关证人。

陆生宝告诉法官,高乡长曾经从中调解,可以作证。但是,当高乡长来到法庭后,却表示自己根本真不知道陆生宝两人租田种豆的事情,当然也没有参与过什么调解。

田主郑梅生向法官表示,自己久居镇上,把田租出去之后很好过问。至于偷豆子的事情,自己也是听陆生宝说的。至于调解的事情确实有,但自己只是说李金桂如果偷了豆子,确实应该赔偿一些,但是并不确定李金桂偷了豆子。

保长李金泉,则压根儿不愿意出庭作证。


(偷豆案卷宗)

事情可想而知,虽然陆生宝和杨荣波提出了赔偿要求,但是法庭依然判决李金桂无罪。理由也很简单,原告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李金桂的犯罪行为。

说白了,没有人能证明谁说的是真的,谁说的是假的。这是一起“罗生门”一样的案件,体现了在法庭上证据的重要性。

当然,这也是那时代司法进步的体现。如果放到以前县官大老爷的时代,很有可能就是一顿严刑拷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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