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所有财产全给儿子了,生病以后让女儿负担一半费用,作为女婿可以拒绝吗?为何?

我们当地发生的真人真事:一男子一直以来都重男轻女,后来更是把所有财产全给儿子。但是,今年男子生病住院,却要求女儿负担一半费用。女婿认为,男子没有分一丁点财产给女儿,现在却要求女儿支付一半医疗费用,实在是不可理喻。于是,女婿一口回绝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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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女婿可以拒绝,但是,扶养父亲是女儿的法定义务,女婿不能阻止女儿尽法定的赡养义务。当然,如果女婿不同意,女儿也只能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给父亲支付医疗费。

如题所述,老人甲膝下有一儿一女,但甲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重男轻女的人,从小就偏爱儿子而轻视女儿。后来,甲到了该颐养天年的时候,便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给了儿子,至于女儿就只是得到一句“要理解我的决定”便给打发了。这一偏心之举,不仅让女婿心有不满,更是让女儿本人也大为光火。

后来,甲身染重病住院治疗,需要花费大量的医疗费用。为了能够最大限度地给儿子减轻经济负担,甲便腆着脸找到女儿,要求女儿支付一半的医疗费用。但是,女婿得知后一口回绝,理直气壮地声称甲一直以来都偏心儿子,怎么能要求女儿支付一半费用呢?

首先,甲虽然偏心,没有分给女儿丁点财产。但是,女儿仍然对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当照顾他的基本生活和负担他的医疗费用。

其次,女儿虽然对甲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当然因婚姻关系的缔结而转移到配偶身上。在法律上,配偶只对岳父母(公婆)负有照顾的协助义务,并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最后,如果女儿执意要付一半费用而女婿不同意的话,那么女婿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后,女儿可以用自己的那半财产支付费用,而女婿的那半财产就是他的个人财产了,从今以后女儿都不得支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综上所述,作为女婿是可以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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