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人士认为,郭伟鹏能判多少年?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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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回答

我认为郭某最终应该判刑在7年有期徒刑左右,尽管大家对他的行为义愤填膺,觉得这种人判他死刑也不为过。但是他造成的严重后果很难在法律上衡量,包括给郑州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多的是间接影响,也难以量化。郭某的一句“没看新闻”,实在是恶劣之极。

1.郭某的行为明显已经违法,对其进行刑事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严格依照上述的司法解释,郭某仅仅靠的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郭某还没有确诊,没法说郭某就是故意传播。在这个基础上,因为是过失,所以郭某最终的刑罚就不会有故意传播那么重了。其二我们再来看看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郭某的行为是要看到底造成多大的严重后果来定的。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郭某的行为造成了郑州的巨大麻烦,但直接的损失不好统计,也尚未发现郭某坐公交地铁直接传染的人员,这就导致没有直接的严重后果追究郭某的责任。所以我预计郭某可能只能按照普通情况对他进行处理了。考虑到他到了好几个城市,还隐瞒了行程,不配合排查,属于情节严重,最终郭某可能被判处7年左右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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