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李星星妈妈把养了14年的女儿,假定在有了14年的感情基础上,还要把孩子送养给陌生人鲍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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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15:57:42

在这件违反情理的事件背后,我们能看到的也许只是冰山浮在水面的部分。背地里当事人的想法和作为,也许只有当事人才清楚了。当然了,也不排除我们可以大胆地来推测一下。要么是为了钱,要么是为了觉得给自己女儿一个好的归宿。

我们先来看看《收养法》的规定。其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首先规定了,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以被人收养。如果该案的受害女生已经超过14周岁,显然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很显然,本案中,鲍某是不符合收养条件的。

那么回到题目上,为何受害女生的母亲要把她送给别人收养呢?我们大胆猜测,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自然是为了钱。不排除有的农村妇女,重男轻女的思想非常重,始终觉得养女儿就是赔钱的,恨不得早点推出家门。那么此案中,鲍某的这种收养绝对不可能是无偿的,一定给受害女生的母亲抚养费或者营养费之类的金钱了。这是我猜测将女儿送给别人收养的,最大的原因。

其次也许是为了让自己女儿过上好的生活。有的母亲认为自己家条件不好,觉得鲍某的经济基础好,可以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所以将女儿交给鲍某抚养。甚至不排除一些私下的协议,等女孩长大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再嫁给鲍某。只是鲍某忍不住,下手太早而已。

这事情本身就很诡异,因为正常的母亲是不会把女儿交给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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