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起诉学校,学校的做法合法吗?

31岁的山东教师明珏因同性恋身份在家长前曝光,被校方决定开除,他向法院申诉争取权益,这也是同性恋教师劳动权益的第一案。那么,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教师胜诉的机率大吗? 

3条回答

所谓“开除”,法律上谓之“解除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学校能否因为教师是同性恋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N0”,学校已经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或者是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因客观原因不得不解除劳动,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等情况。

对于教师的性取向问题,这个不属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学校更多考虑的是道德风尚方面的影响,认为这位教师的同性恋身份会对学校有不良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能据此认为教师明珏具有过错,因此学校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老师有权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同性恋”就没有资格当老师了吗?

对这个我是不赞同的,我认为人生而平等,对于性取向的问题,很多时候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可能是天生如此,可能后天由于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导致性取向的改变,这个并不是他们的错,因此,我们不能以一个人的性取向来判断他的人品和素质,更不能以此来认定他是否适合这个职业,虽然老师这个职业比较特殊,需要教书育人,但是只要他不是在课堂上大力向孩子们传播和灌输同性恋的观念,恶意去改变孩子正常的性取向,我认为他就是有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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