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小学生因同学比自己美将其肢解,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分尸,手段极其残忍↓↓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受害者父母不满判决上诉。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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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小学生因同学比自己美将其肢解,因不满十四周岁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你怎么看?

首先,我看到这个新闻,真的有些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我担心新闻有没有假,反复查了多个新闻来源,方知竟然是真的。

为什么不敢相信?一是13岁的少女竟然用肢解这样毒辣、残忍的手段;二是都是小学同学,也没有什么矛盾,仅仅是因为嫉妒漂亮。

然而,这就是真的,就是那么残酷。

其次,真正残酷的更在于,如此凶狠之手段,因为未成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没有什么办法。

不过,法院有个判决却让我十分不解,那就是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难道说,这个受害的未成年人生命如此不堪,命都没有了,赔偿居然也这么少。

最后,面对这样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之案例,我们不应该只停留在反思阶段,而要进入到行动阶段。一是法律该如何回应民意的期盼与基本的常识,而不能总是回避这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受害的未成年人,而不是未成年罪犯。即便保护未成年罪犯是应该的,但总有个优先权吧。

二是即便未满14岁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要分情形而定,比如属于暴力犯罪的,又是故意犯罪的,不论是否已满14岁的,就应该要追究,而不能直接释放。

另外,这样直接释放之后,难道就真的是保护了未成年罪犯,如此之纵容,和父母娇纵、溺爱孩子,又有什么两样?还不是最终害了他们!那么我们给社会究竟是安全,还是威胁?

三是对于未成年罪犯的监护人,应该要加大经济方面的惩罚力度,像上述案例,不仅未成年罪犯不追究刑事责任,保住了一条命,而且连赔偿也仅仅10多万元,比安全事故的赔偿都不如,这怎么体现公平公正。

像这个13岁的少女就如此凶狠,那么在她的家庭、学校、社会教育当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是需要追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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