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工资10月份发,能按5000元起征点计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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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税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时间,是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应纳税所得计算,所以,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可以按照5000元起征点计税。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会计一贯性原则,你公司的工资之前是次月发放还是当月发放,这也会有一定影响,应当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很明确,就是按照5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个税。

其实,之前公布的政策已经很明确:“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所谓“实际取得”,就是指实际拿到钱的时间,而非这些钱是哪个时间段的报酬。对于很多单位来说,在10月1日之前会发放一些福利,这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出于享受税收红利的必要,福利应该在10月1日之后发放更好。

类似的情况,在上一次个税起征点调整就出现过。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当时的做法就是:2011年8月份的工资,如果再9月份发放,就是按照3500元的标准征收。这次个税体征点调整,肯定也会沿用这一做法。

所以,下个月查看你的工资账单时,要特别注意个税的扣除情况,如果没变化,那就需要找你们单位财务了;另外,如果有一些奖金什么的,能够延后发放的,也可以跟单位商量尽量在10月之后发放。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除了起征点调整,个税税率的级差也有很大变化,之前是五档变成了现在的三档,这也有也明显的减税效果。综合算下来,如果你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收入为1万元,10月份你缴纳的个税仅相当于之前的40%左右,减税力度还是很大的。而到了明年,加上房租、房贷利息、养老、子女教育等扣除项,你的个税可能还会继续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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