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彰显法律温情

赏金猎人
2012-10-12 14:09:53

  从身体到精神上都备受折磨的一位外来务工人员,当得知石狮市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感受到法亦有情。昨日,记者从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人性化的执法办案方式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情。

  据了解,田某是一名普通的外来务工人员,老家在云南的一个小山区里,因为当地交通极不便,孩子每天需步行两个多小时才能到达学校。为了方便孩子上学,田某夫妇带上七岁、四岁的两个儿子,辗转来到石狮务工。虽然日子过得并不宽裕,但一家人也其乐融融。

  然而,一场横祸让田某一家简单的幸福生活瞬间瓦解。2012年6月3日上午,田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幼子往深埕村道行驶,因不当驾驶突然撞到路边的电线杆,造成其子当场死亡。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田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可争议。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车祸发生后,这个家庭陷入了痛苦深渊。田某在事故中受重伤,为治疗已欠债数万元,在医疗费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不得不强行要求出院,仅靠消炎药在家养伤。一家三口的生计仅靠其妻每月1000多元务工所得维持,而田某的后续手术费用也无着落。特别是,失去亲子的痛苦和对自己的悔恨像把利刃时时折磨着田某。一旦田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家庭无疑将陷入更大不幸——田某是家里的顶梁柱,老家尚有三个老人需要赡养。

  考虑到田某既是肇事者又是受害人的双重身份,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田某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且是被害人的父亲,这种特殊的身份混同使得对田某处以刑罚的必要性有所削弱。同时,田某在事故中不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痛失亲子已让其心灵饱受折磨,若还要让其再身陷囹圄,恐怕会让他的家庭再度受到伤害,这让社会民众都难以理解与接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提出“田某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的审查意见之后,很快得到石狮检察院检委会的重视。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田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事后,被不起诉人田某及其妻子对检察机关以上处理无比感激。记者从中了解到,考虑到田某一家的困境,该院目前正在积极受理其妻子提出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申请。

  (记者 余霞 通讯员 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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