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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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植护并重,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逐年扩大园林绿化规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园林绿地面积。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福州新区等重点区域,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重点区域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