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马石头
2015-02-04 17:31:05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绿化赔偿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化赔偿价格三倍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或者因移植树木造成死亡的,责令其按照绿化赔偿价格赔偿损失,并处以绿化赔偿价格的五倍罚款,同时按照五倍株数补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不包括居住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建设用地中公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是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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