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王某某辱骂学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老师长期辱骂学生为实,政教处老师包庇护短歪曲事实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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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种恶劣行径都不能得到法律制裁,那这个世界还有公理可言吗?那全社会的所有弱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那岂不是荒唐至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王某某已经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据报道,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的13岁女生婷婷(化名),自转学到这所学校,因成绩不好总是遭到班主任辱骂。6月14号到7月5号,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时长超过20小时。
录音中,一名男子称“你一天跑到学校死来了;你看人恨你不,你自己丢不丢人,你坐到教室有啥坐的,你相当于一个死人坐在教室”。另外一段录音显示,男子两次发问他人“咱班同学谁J?”,学生集体回答“婷婷”。

资料显示,商丹高新学校是商州区政府与西安高新一中在2013年9月联办的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全日制学校。学校公布的老师资料中,该老师为区级优秀班主任、区级优秀教师、区级教学能手。

目前,学校校长已经登门致歉,该老师也被开除公职并被吊销教师资格,被彻底剔除出了教师队伍。
但是,仅仅只对王某吊销教师资格和开除公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试想,一名老师堂而皇之地对自己学生辱骂“死人”、“J人”等肮脏词汇,肯定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更为甚者,王某不光自己极尽辱骂之能事,还唆使全班同学一起辱骂,让婷婷在恶意当中旷日持久地遭受折磨,显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折磨。

当然,王某辱骂婷婷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而他在公共场合随意辱骂婷婷,唆使全班同学集体侮辱婷婷,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王某应当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初一女生遭老师辱骂事件自发酵以来,王老师虽然已经被吊销了教师资格证,但显然这种做法还远远不能压制舆论的呼声,毕竟从王老师的所作所为来看,王老师的行为安全触犯了法律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以上性质不同的法律来看,区分是否触犯刑法的标准是造成的严惩程度如何,王老师在这场辱骂持久战中,婷婷的录音便有100多条,总长超过20小时,这也仅仅是用录音笔录音的时间,其他没有录音的时间变更多,如果从恶劣程度来讲,王老师的行为应该触犯了刑法,但只是目前难以预估这场灾难对学生的影响,如果再加上网络上蔓延趋势,我想应该已经达到了刑法的标准,就目前而言,至少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先把人收进去再说其他。

对于这种老师,我只想说德不配位,自己要有自知之明,自己师德不好,教坏了小朋友便不道德了。

总之,与之如何,还好看孩子家长如何选择?证据是否充分,这些都让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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