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小学生赊账百元买零食,偷钱还债被发现,家长怒砸小卖部,你觉得谁的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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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双方都有错,只是错的先后不一样。店家有错在先,家长砸店有错在后。家长还是考虑下怎么教育自己家孩子吧。

首先我认为店家责任最大。因为店家明知小学生没有经济能力,没有自控能力,尚且同意赊欠,卖给小学生一堆垃圾食品。可以说店家这是钻进钱眼里去了。店家就是一切事件的始作俑者,怨不得家长找他麻烦。

而家长的过错在于砸人商店。家长最该教育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不学好学人欠债还偷钱,这样的熊孩子该打。一般家长收拾完自己孩子,顶多去吵一架,如果打砸商店就有些过了。其实这种打砸是涉嫌故意毁坏私人财物的,如果数额足够大 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所以这样的事件发生了,各方都是有责任的。家长还是重点管教自己孩子,遇到引诱赊欠的,及时报告老师和家长才好。

我认为,整件事情的罪魁祸首是小卖部老板,他明知道小学生没有偿债能力,并且不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还主动让他赊账购买零食,显然是在间接唆使他偷蒙拐骗来还债,实在是丧尽天良。当然,家长怒砸小卖部也行为过激,不值得提倡。

据报道,6 月 12 日,湖南武冈,一名小学生家长将学校附近的一家小卖店砸了。据目击者称,砸店是因为一个三年级的小孩在小卖部赊帐近百元吃零食,临近暑假小孩没钱还,在家里偷钱被家长发现。

据当时的目击者表示,小孩的父母质问商店的老板,都互不认识,怎么就能赊账给自己的小孩,让他吃零食呢?小孩也是无力偿还这些欠款才最终选择,偷家里的钱来偿还。
虽然家长怒砸小卖部行为过激,也触犯了法律规定。但是,抛开法律人的身份来说,我确实对该家长行为感到大快人心,像这种蝇营狗苟、为赚取蝇头小利不择手段的商贩,就该把他的恶心店铺给砸个稀巴烂,让他不敢再继续毒害青少年。另外,从法律上上来说,该小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某些交易行为,商贩和他订立“赊账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家长不予追认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商贩也不能要求小学生归还借款。

众所周知,打砸别人的东西,那就是违法行为,自然免不了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自家孩子没有管教好,迁怒于人那肯定是不对的,当然,小卖部给小学生赊账百元零食的行为也是错上加错,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明知是未成年人,没有自我决定的能力,小卖部为了利益竟然该孩子赊账,而且让孩子被逼的走上偷盗的路,这就是助纣为虐,非常可耻的行为。

一个未成年人,就没有为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能力,这里牵扯到的就是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明显对于孩子的监护严重失职,所以让孩子没有走上正道,孩子嘛,贪嘴也是很正常的行为,这不能怪孩子,而是家长疏于管教。

再加上小卖部的无良行为,明知这是未成年人,还给孩子赊账百元零食,并且还和孩子家长不认识,看来这个小卖部店主也是坏到了骨子里,不然也不会给未成年人赊账。

要说未成年人,拿钱去购买的话(前提是几块或者十几块,如果拿百元大钞,肯定也不行,不能给孩子卖东西),自然是会卖的,也就不存在小卖部不对,这是正常情况,关键是赊账,这就说不过去,所以小卖部有责任。

作为家长,知道孩子偷钱后直接打砸小卖部,这可能涉嫌故意破坏他人财产,所以父母的责任就更大了,这自然是不对的行为。

对于未成年人的管制,一定要加强,不能对于未成年人放任,以免造成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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