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司奇葩规定30岁前不得生育 法院:违法

北边之北
2016-06-03 11:37:09

近日,于小姐在咨询律师后,以公司规章制度违法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规定“女员工在三十岁前不得生育”,违反了法律规定。经过调解,于小姐与公司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于小姐放弃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也表示将修改公司规章。

这样的奇葩规定明显违法

法律界人士表示,“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这样的规定,明显涉嫌违法,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女职员是否生育,什么时候生育,公司方无权做出条件限制。

同时,公司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不仅如此,公司方还应当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各种待遇,如产假、哺乳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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