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申诉再次被驳回,你怎么看?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跟那些抢孩子、电信诈骗、强健(jian)、村霸、抢公交车司机反向盘、克扣村老人养老金的“腊鸡”等等有对比性吗?
1条回答
梦探花 关注
2019-07-10 20:11:43

不是普通鸟,不要误导,是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国家级保护动物捕杀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说这个大学生可是自作孽,如此掏鸟行迹,已经严重的触碰了法律,所以被判10年6个月,也是他咎由自取,所谓的上诉也是无理,所以最终还是被驳回,这就得他承担,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该案发生于2014年,河南郑州职业学院的大一学生闫某和同乡朋友王某,在当地乡间前后掏了两窝鸟,共计16只,卖给了河南的收鸟人,案发被捕,据悉,他们所掏的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某获刑10年6个月,闫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其实在一审二审裁决书中就明确了,闫某猎捕、收购濒危物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经严重的触犯了刑法,而法律有明确规定,猎捕10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是十年以上,而闫某被判10年6个月,并不严重,而是从轻处理。

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起码的常识都没有,笔者表示怀疑,明显他就是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而是为了牟利,所以铤而走险,知法犯法,这个处罚对于他来说,一点都不为过。

而媒体报道的掏鸟被判10年6个月,明显避重就轻,没有说明捕猎的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所以说这就有些误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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