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贼被围殴致死,法院肯定见义勇为但构成犯罪,9人均获刑,你怎么看?

湖南怀化,偷狗贼黄杰被村民抓住。村民并未报警,而是对黄杰实施了殴打,黄杰在送医途中确认死亡。法院认定了村民见义勇为的行为,但其后续行为侵害了其人身权利,有8人因故意伤害获缓刑,另有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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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来说,围殴偷狗贼的9名村民,确实超过了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的界限,确实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毕竟。偷狗贼固然可恶,但是他也罪不至死,而且普通公民也没有滥用私刑惩罚罪犯的权力。偷狗贼明明已经被村民制服,这时候还对他拳打脚踢,很明显就是在发泄愤怒,而不是在制止违法行为。因此,见义勇为一定要注意掌握合理限度。

据报道,黄杰为筹集毒资,与一名同伙驾驶摩托车来到桥江镇新田村盗窃。当黄杰用弓弩射中一只狗时,被村民发现,黄杰和同伙立即驾驶摩托车往楠竹坑村逃离。有村民给楠竹坑村支书代浩打电话,要他帮忙抓贼。黄杰二人经过代浩家附近时,被代浩等人抓住,他的同伙则弃车逃走。代强等数十人得知有盗狗贼被抓,先后赶来。

之后,黄杰被绳子捆绑,遭到殴打。随后,黄杰被带到代浩老房子下木棚子内,包括代强在内,多名村民持竹条殴打黄杰。当日上午10时许,桥江派出所民警闻讯赶到现场,将黄杰带上警车送往医院抢救。120救护人员在途中与警车相遇,经检查,黄杰已经死亡。

案发当天,代浩等8人主动投案,代浩等8人的家属共同赔偿了黄杰家属83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显然,当偷狗贼在偷狗时被发现以后,便放弃偷狗念头拔腿就跑。这时候,偷狗贼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村民们已经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即危害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束。这时候,村民们仅仅享有抓住小偷并扭送派出所的权利,但是他们在抓到小偷后,竟然将其捆绑起来,然后一起动手围殴他。显然,围殴行为只能定性为事后伤害,即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因为如此,法院判处他们最高六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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