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大一新生辱国被退学?这件事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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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名新生,应该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做出退学处理,他今年被退学,今后其参加高考,此事会不会再作为高校拒绝录取他的理由?进而,这样的处罚,就可能令其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这样的处罚,怎么教育他改变之前的观念,成为一个有用于社会的人?

或有人说,只是他咎由自取,既然他发表“辱国”言论,那就不要在这里学习生活了,有本事到国外去吧。这是一种偏激的思想,任何惩罚的目的,应该是“治病救人”,而非抛弃一个人,如果堵死他的求学之路,在日常生活中又处处设置障碍,这只会加剧他的仇恨情绪,甚至形成反社会人格。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事实上,接受高等教育,早已经不是少数优秀人才的特权,高等教育也不再只是精英教育,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我国早已经调整了高考报名的条件,取消了普通高考报名的政审,包括允许刑满释放者,不受年龄限制参加高考,这是教育进步、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表现。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和其违法犯罪应该区分开来,不能因其违法犯罪就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把其拒之门外,但他仍然是整个社会的一员,这不是推给社会就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只有发挥教育的“育人”作用,才有助于教育他们形成健康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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