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妈妈为护子被未牵绳狗主人殴打致骨折,男狗主被刑拘会被判多久?

2018 年 11 月 3 日 19 时 24 分许,余杭公安仓前派出所接到徐某报警称:当晚其在仓前街道某小区内被人殴打。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初步了解,报案人徐某(女,34 岁)在小区内与金某(男,31 岁)及其女友谢某某(女,24 岁)因对方遛狗未拴绳吓到徐某小孩一事发生口角,后金某殴打徐某。目前,余杭警方已经依法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相关情况后续会适时公布。6日晚,余杭警方再次通报,目前,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余杭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不贷。他可能被判多久?

5条回答

先看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目前男子因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刑事拘留,所谓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本案当中已经符合其中的两种情形: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当中男子遛狗不拴狗绳并且殴打女子致其骨折并且推到其两个幼童的行为可以说本身有错在先,事后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然符合寻衅滋事罪当中的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而且目前该案因为遛狗未栓绳而起,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饲养犬只应当存在秩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据此根据男人的行为结果(遛狗不栓绳、导致他人骨折)、社会影响恶劣(再一次引发社会集体对爱狗人士的反感)来看,男子的行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想必是无疑。

男子遛狗不栓绳的行政责任

目前查明的事实可以知晓男子遛狗既没有办理养犬许可证也没有外出时栓绳的情况下,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的规定,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同时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个人养犬的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人是爱狗人士?我看得了吧!名义是爱狗,但是实际上只会让更多的人对狗产生反感,这是爱狗还是害狗?我想已经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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