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调查,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立案调查。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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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条回答

总算等来了立案调查的初步结果,虽然这只是开始,但是我相信随着调查的深入必然会牵扯出更多我们不知道的真相,让我们拭目以待!下面就个中细节,说说个人看法:

需注意到本案立案的原因是药监局进行移送所致

新闻原述:7月23日15时,长春市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迅速立案调查,将主要涉案人员公司董事长高某芳(女)和4名公司高管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通过新闻可以知晓目前公安机关立案系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移送才进行立案调查,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可见刑事立案的条件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目前并不清楚食药监局移送的材料当中究竟是涉及到什么材料,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可能该公司的行为并不仅仅涉及伪造记录生产劣药的问题,否则按照事件进展来看,2017年11月发现问题时就应该予以移送,为何迟迟到今日才移送?

想必其中必定还是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情形被发现,这一点让我们拭目以待!

可能涉嫌的罪名

第一种情况:

【生产、销售劣药罪】所谓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而需要注意到的是该罪名不同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名需要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

  • 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看出: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所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要么该批疫苗的严重性远比我们想象的厉害,否则以该罪名立案与此前2017年调查行政处罚的事实来看,有点互相矛盾。

第二种情况:

【生产、销售假药罪】此种情况就需要根据刚才第一种情况来说,要么就是该批疫苗的严重性远比你我想象的更严重,例如该批疫苗不仅仅是效价有问题,不排除制药成分都存在造假的问题。

据此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可见制药生产假药那么无论数额,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危害的都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个人推测此种可能性更大。

第三种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臆想,没有什么依据,但是从长春长生这么多年的轨迹来看,该公司的营收当中有巨款用于其他用途,但是却不符合逻辑的情况下,不排除该企业存在贪腐的情况,否则何以解释该公司的疫苗在多年前发现的问题迟迟直到今日才被曝光?而且从生产到流入市场,监管机制却未能起到作用,导致问题疫苗仍然流入市场,就从这一点来说,该案件可能查到最后必然还是会掀起一波惊涛骇浪。

具体的让我们一起等待吧!希望能让我们知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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