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董事长和4名高管被带走调查,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涉嫌违法犯罪立案调查。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360截图163410238081122

7条回答

2018年7月23日下午15时,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对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事件正式立案调查,并带走了主要涉案人员董事长高某方以及该公司4名高管!这个消息就是大快人心,但是只希望这是开始,而不是结束,就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一些吧!

公安机关正式对本案立案调查,这意味着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的标准有两个:1.有犯罪事实;2.该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有犯罪事实”?这是指行为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符合刑法里面的犯罪构成,这种犯罪行为通过了一定的事实反映,那就叫犯罪事实,上升到犯罪事实的犯罪行为是比较严重的了,因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的违法行为,即使危害社会,也是不需要立案调查的。

何为“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有人会问,难道还有犯罪事实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吗?没错,还真的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了已经过了追诉期的犯罪、犯罪人已经死亡、被特赦令免除了刑事处罚的、属于自诉的案件但是受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都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如果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就不能进行立案调查。

在本次问题疫苗事件中,公安机关对长春长生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证明他们初步表明该企业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疫苗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存在犯罪事实的,而且这个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才进行了立案,并将企业相关负责人带走调查。

长春长生公司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目前公安机关还没公布企业可能涉嫌的罪名,但是根据我的分析,由于该企业的狂犬疫苗被认定为“劣药”,而且在库里,没有对外销售,而根据刑法的规定,要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的话,该企业生产销售的狂犬疫苗必须要造成人身严重损害才能定罪,否则不能以此定罪。那这个企业就不涉嫌犯罪了吗?当然不是,虽然企业可能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但是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所以只要它的库存狂犬疫苗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就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当然,我最希望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对其进行定罪,因为这种行为太恶劣了,连狂犬疫苗都敢造假,要知道狂犬疫苗的死亡率几乎是百分之一百啊,这和谋财害命有什么区别?一旦这些有问题的狂犬疫苗销售出去,多少人会受害?多少人被狗咬后随时性命不保?这种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于什么?!!!

立案以后会经历哪些程序

公安机关立案以后,会对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行侦查,经过立案侦查、收集证据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公安机关就会将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法院,法院会择日审理,然后经过开庭审查,就会案件作出判决。

欢迎关注我,共同持续关注这个案件的后续发展!

登录 后发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