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砍伤14名幼儿的39岁女性,应该判死刑吗?

10月26日上午9点半左右,一女子在重庆巴南区新世纪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导致做操返回教室途中的14名孩子受伤。现嫌疑人已被控制。受伤孩子正在全力救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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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重庆巴南区人刘某(女,39岁)在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学生受伤。学校保安和工作人员奋力将刘某制服。巴南警方接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受伤学生送医救治。


刘某的行为导致14名学生受伤,没有儿童丧命,所以不会判死刑。根据我国《刑法》,拿菜刀砍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无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怎么处置刘某就要根据她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定夺。


幼儿园砍人事件前几个月在上海某幼儿园也发生过。无辜,弱小的幼儿园小朋友经常受到社会的伤害。那么刘某举起菜刀无情砍小朋友,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泯灭呢?据说,刘某那天跑去砍人是因为和丈夫吵架之后非常生气,想要报复社会,发泄情绪。现在有许多类似案例,比如某某人由于在生活中处处碰壁,对社会不满,就通过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比如恐怖分子炸火车站,危险分子向人群泼硫酸,开车冲向人群等。

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活压力,我们有可能遇到各种报复社会的人所造成的恐怖袭击,带来极大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我们需要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现在对刘某的处置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们期待法院相关部门能给大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爱上豆子茶 关注
2019-07-05 21:14

一直以来,我认为国外的一些对付性侵罪犯的刑罚很值得借鉴。例如化学阉割,例如给有性侵前科的罪犯强制佩戴定位脚环等等。

先说这令人发指的罪行。无法想象一个快六十岁的人去侵犯一个九岁的小女孩,那伤情怎么看也不像是普通的猥亵,疑点很多。另外这种人也绝对不是第一次犯罪,肯定还有其他的受害者。

我要是法官,按照现行的刑法明显不过瘾。猥亵儿童最多就是15年有期徒刑,就算强奸罪也绝对判不了极刑。对这种人而言,简直有些太便宜王某了。

所以还是应该直接化学阉割,这种人直接去势才是合适的,免得他控制不了自己。另外就是应该限制其接近幼女,这种罪犯应该永远钉在耻辱柱上。

尬里尬气 关注
2019-07-06 18:17

如何审判?如果能由笔者做主,首先要从根源下手,断其作案工具,让他永远都没有这方面的欲望,甚至于让他提起来也是胆战心惊,毛骨悚然,一个丧尽天良的变态狂,没必要有任何同情,虽然说他是自首,但是对于他的处罚不会按照自首情节减轻刑法,让他一辈子都要为自己的罪恶忏悔。

对于王振华来说,不管怎么判都是他罪有应得,也难消被害儿童家长的愤怒,更对于孩子来说,心理身体的伤害是一辈子的,所以说王振华的心理扭曲变态,为自己的罪恶付出什么代价都是他罪有应得。

有人说,应该给王振华这种变态实施化学阉割,这个处罚非常好,可关键问题是我国刑法里没有这个规定,暂时还没法让王振华当一个假男人。笔者觉得,如果能让孩子的家人去审判,一定会直接割掉王振华扭曲变态的作案工具,让他一辈子都男不男,女不女的,那才是对他为自己的罪孽最好的惩罚。

一切都是假设,法律不是儿戏,而是非常神圣的,对于一切犯罪都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像王振华的犯罪,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巨大,对于被害人的伤害更是不可估量,所以他应该是会得到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人性的丑恶,在这个有钱人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他有钱有地位,可是灵魂是肮脏不堪的,这种人不可原谅,一辈子都让他背负自己的罪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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