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砍伤14名幼儿的39岁女性,应该判死刑吗?

10月26日上午9点半左右,一女子在重庆巴南区新世纪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导致做操返回教室途中的14名孩子受伤。现嫌疑人已被控制。受伤孩子正在全力救治中。


3条回答

无论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样的理由,对无辜无助的孩子下手,罪无可恕!

事件的具体原因还没有公布,但已经有附近的知情人士称,行凶女子疑似因家庭矛盾向孩子们下了毒手。


如果这个原因成立,判处行凶女子死刑一点儿都不冤枉。

把怒火倾泻向孩子,这个女人歹毒至极。14个孩子身体和心灵都受到了难以抚平的创伤,通过视频,我看到有的孩子已经完全被吓懵了,脸上的伤口触目心惊,甚至不忍心再用文字描述他们的惨状,即便生命无碍,不知道孩子们今后会不会因此毁容,他们的内心会不会因此留下噩梦。

行凶女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和危害公共安全,而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影响极其恶劣。除了14个孩子直接受到伤害,这些孩子的父母家人也要备受煎熬。估计凶手根本没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也不会减轻罪责。(不出意外的话,她将面临无期以上的刑罚)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行凶女子都不值得原谅,死刑不冤!

2018年10月26日上午九时多,重庆市巴南区新世纪幼儿园门前,一名39岁女子持菜刀追砍出操返回幼儿园数十名儿童,导致十几名儿童受伤,其中重伤幼儿仍在医院抢救。

被砍伤幼儿与砍人女子无冤无仇,目击者称,女子砍人时高呼社会对其不公。女子为发泄对社会不满而持菜刀追砍无辜儿童,客观上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主观上追求伤害、杀死不特定人员,砍人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院审理查明女子犯罪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女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砍人女子犯罪时精神病发作,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当送往精神病专科医院强制医疗。

十几名儿童在幼儿园门前被一名女子追砍,暴露幼儿园安全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幼儿园组织学生在园外集体活动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安全警卫,警卫人员应受过专业训练并持有自卫工具,制止社会人员袭击幼儿。我们在城市街头常见小学、幼儿园等组织儿痛活动,组织方多是手无寸铁的女教师。面对歹徒持械暴力袭击时,她们连基本自卫能力都没有。他们保护儿童免受侵害,心有余力不足。

建议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在校外活动时,学校男教师和保安应配备保安器械,加强活动现场安全警戒,避免类似伤害行为再发生。

据报道,重庆巴南区人刘某(女,39岁)在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一幼儿园门口持菜刀行凶,致做早操返回教室途中14名学生受伤。学校保安和工作人员奋力将刘某制服。巴南警方接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受伤学生送医救治。


刘某的行为导致14名学生受伤,没有儿童丧命,所以不会判死刑。根据我国《刑法》,拿菜刀砍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无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怎么处置刘某就要根据她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结果定夺。


幼儿园砍人事件前几个月在上海某幼儿园也发生过。无辜,弱小的幼儿园小朋友经常受到社会的伤害。那么刘某举起菜刀无情砍小朋友,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泯灭呢?据说,刘某那天跑去砍人是因为和丈夫吵架之后非常生气,想要报复社会,发泄情绪。现在有许多类似案例,比如某某人由于在生活中处处碰壁,对社会不满,就通过极端的方式报复社会,比如恐怖分子炸火车站,危险分子向人群泼硫酸,开车冲向人群等。

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活压力,我们有可能遇到各种报复社会的人所造成的恐怖袭击,带来极大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我们需要掌握一定的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安全比什么都重要。

现在对刘某的处置结果还没有出来,我们期待法院相关部门能给大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登录 后发表回答